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7月20日第51-П号裁判 关于审查俄罗斯联邦政府有关国家和市政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参与者要求的决议第3项“д”分项第三段,以及该决议附件第18项合宪性的案件;该案因有限责任公司“В.”提出申诉而起。该裁判认定,将包含构成国家秘密资料的合同登记册摘录仅限用于国防和安全领域采购以证明经验的限制,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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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В.”对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12月29日第2571号决议《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参与者的要求,以满足国家和市政需要,并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若干法令及法令个别条款失效》第3项“д”分项第三段,以及该决议附件第18项“公路维修和养护工程”提出合宪性异议。上述段落允许其已履行合同资料被纳入包含构成国家秘密资料的合同登记册的采购参与者,以该登记册摘录代替已履行合同、已完成工程验收单和货物验收单,但仅限于实施附件第19—23项规定的采购。第18项规定了道路工程采购参与者的经验附加要求,以及证明该经验的文件的封闭清单。
arbitrazh法院驳回了该公司针对竞标组织者提出的请求,包括确认其参加公路维修工程电子拍卖的申请符合公告要求,以及确认竞标组织者驳回该申请的决定部分无效。法院认定,该公司未提交附件规定的文件,而仅提交了包含构成国家秘密资料的合同登记册摘录,该摘录涉及已履行的非公共道路维修合同;但对于第18项,并未规定可以使用此类摘录。此外,该摘录没有代表联邦国库机关行事的人员签名,不符合联邦国库机关2022年7月18日第17н号命令批准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同意该决定,审判监督法院则指出,可以事先向竞标组织者请求说明,并对采购文件的规定及采购人的行为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被质疑的规范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条、第18条、第34条、第35条、第45条、第46条和第55条,因为其歧视了经验来自履行含有构成国家秘密资料的合同、且只能以登记册摘录加以证明的采购参与者。
宪法法院将审查对象确定为被质疑的规定,即在参与者此前履行的合同资料被纳入包含构成国家秘密资料的合同登记册时,依据这些规定确定证明采购参与者符合第2571号决议所批准附加要求的文件。法院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将俄罗斯的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列为宪法制度基础(第1条、第2条和第4条;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国家机关履行保卫国家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通过联邦法律确定构成国家秘密的资料清单(第29条第4款),同时保障经济空间统一、支持竞争、经济活动自由、私人所有权,以及以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方式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第8条第1款;第34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第45条第2款)。
经济自由应在遵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实现,不得超出以下界限: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平衡权利与义务,并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保护受宪法保护的价值,经济自由可以受到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5条第3款所列公共利益,只有在相关限制适合社会所需结果并严格由这些利益决定时,才足以正当化对权利的限制;仅以合理组织国家机关活动为目的,不得作为此类限制的依据。对于保护国家秘密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秘密的手段和方式,只有在具体法律适用情形下排除对权利和自由造成不相称限制的手段和方式才是允许的。
法院指出,采用竞争性交易对手选定程序,是由保护竞争、防止腐败以及满足采购人以更有利条件订立合同的利益等任务所决定的。2013年4月5日第44-ФЗ号联邦法律允许采用公开和封闭的竞争性供应商确定方式(第24条),要求申请书包含证明参与者符合既定要求的资料和文件(第43条第1款第1项),并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针对特定种类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制定参与者附加要求,包括具备工作经验的要求,同时确定证明文件清单(第31条第2款、第2.1款和第3款)。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之《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在附件第18项中规定了道路工程经验要求及证明该经验的文件的封闭清单。
俄罗斯联邦1993年7月21日第5485-I号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特殊保护制度,导致在相应采购中采用纸质文件流转,并将此类合同的信息纳入不得公布和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单独登记册(第44-ФЗ号联邦法律第103条第7款)。而公开的供应商确定方式意味着任何有兴趣的人均可自由获取相关信息,包括工作经验信息,并不能实现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因此,在与国防和安全领域采购无关的此类方式中,不得使用包含受保护信息的摘录。俄罗斯联邦政府2013年11月28日第1084号决议批准的登记册管理规则,仅规范登记册的管理程序和摘录的提供程序,而后者还取决于采购方的事先批准;这些规则不能被理解为确立了在所有情况下均可通过摘录确认符合附加要求的规则。
在国防和安全领域采购中,可以通过摘录确认符合附加要求,这属于一般规则的例外,是由相关经营主体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于这些主体而言,在该领域之外取得经验往往受到限制。受到质疑的差别规定具有客观且合理的依据,并不表明违反了源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7条第3款、第19条和第55条第3款的平等原则。在开放市场上从事其他类型活动(包括道路活动)的投标参与者确认其经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但这并非不可克服的障碍,而取决于其选择的经营模式及其管理效率。考虑到经营活动具有风险性,以及在受特别监管的领域适用更高谨慎标准,受到质疑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不确定性的特征。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定,第2571号决议第3项“д”分项第三段以及该决议附件第18项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但其范围限于:这些规定未规定在除附件第19—23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中,可以提交包含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合同登记册摘录,以替代附件规定的文件;同时,这些规定并未剥夺相关主体参加为满足国家和市政需要而进行的采购,并通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文件确认其满足附加要求的可能性,前提是有关合同的信息未被纳入上述登记册。
该裁判理由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此前形成的立场,其中包括: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09年6月24日第11-П号决议,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2年10月15日第21-П号决议,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4年11月6日第27-П号决议.
该决议确认了现行的采购参与者附加要求证明模式符合宪法: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第2571号决议附件中确定的文件清单具有穷尽性,而以包含构成国家秘密信息的合同登记册摘录替代这些文件,仅适用于附件第19—23项所列的采购。采购方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营商仍有依据驳回以下申请:其中第18项以及其他不属于国防和安全领域的项目,其经验通过此类摘录予以证明。
法院提出了区分标准:确认经验的方式是否适当,不仅取决于信息内容,还取决于采购程序的性质。在要求任何人均可自由获取参与者及其经验信息的公开竞争性采购方式中,不得使用包含受保护信息的文件;这为评估其他附加要求和其他采购标的下的类似情形提供了指引。
法院确认,国防和安全领域采购的例外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特权或歧视:如果法律规制上的差异具有客观正当性,旨在实现具有宪法意义的目标,并且所采用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则,则此类差异是允许的。同时,法院指出,关于登记册管理程序和摘录提供程序的规定,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2013年11月28日第1084号决议和2021年6月17日第919号决议,规制的是其他法律关系,并未单独构成通过摘录确认经验的依据。
对于经营主体,法院提出了在受特别监管领域适用更高谨慎和注意义务标准的要求:经营主体应预先研究适用的规范和实践,并有意识地接受因参加封闭式招标以及履行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封闭登记册的合同而产生的限制。实际后果是,有必要实现经营活动多元化,建立与国家秘密无关的已履行合同组合,同时利用向招标组织者获取解释以及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对文件规定提出异议的机制。
该决议不包含要求俄罗斯联邦政府或联邦立法者修改规制的指示,也不包含要求复审申请人案件司法裁判的指示:受到质疑的规定已按照法院所确定的解释认定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该决议为最终裁判,不得上诉,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直接适用,无需其他机关或公职人员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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