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以俄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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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新增内容2026 年 7 月 7 日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46-П号判决:在并非所有住宅均安装计量装置的房屋中如何计算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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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7月7日第46-П号判决 关于因公民Л.К.捷列希娜和Д.В.尤赫涅夫的申诉,审查《向公寓楼及住宅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公共服务规则》第2、42.1和43项以及该规则附件№ 2中公式3.1和3.7的合宪性。该判决认定相关规范符合宪法,但其适用前提是:在热耗明显较低的房间内,个别计量装置的读数不得移用于没有此类装置的房间;对于后者,热能用量应确定为整栋房屋计量装置读数与个别计量装置读数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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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

案件事实

Л.К.Терехина拥有圣彼得堡一栋多单元住宅楼地下停车场的共有所有权份额;Д.В.Юхнев以共有所有权方式拥有下诺夫哥罗德州捷尔任斯克市一栋多单元住宅楼内的一套公寓。两栋楼均配备了集体(楼栋公用)热能计量装置。2019年9月,Л.К.Терехина与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共同在停车场安装了独立热能计量装置;根据同年11月签订的热能供应合同,停车场供热费按照该装置的读数计算。Д.В.Юхнев的公寓依照法律要求配备了独立热源(燃气锅炉),并与楼栋公共供热系统断开;2018年10月,其楼栋的非住宅房屋(地下室)内安装了独立计量装置,而费用则依据楼栋公用计量装置的读数,按照申请人对共有财产的共有所有权份额计算。

此后,两栋楼的计量方式发生变化:热能消耗量开始按照《规则》第42.1款第5段(此前为第4段)以及其附件№ 2中的公式3.1和3.7计算,即不仅使用楼栋公用计量装置的读数,还使用位于非住宅房屋(停车场和地下室)的独立计量装置读数,尽管这些房屋的供热程度明显低于其他大多数房屋。法院认定此类计算合法,指出供热组织没有适用其他计算方式的法律依据。Л.К.Терехина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在于:没有针对配备独立计量装置的非住宅房屋规定专门的供热费计算方式,并且适用公式时未考虑其温度状况的特殊性,从而夸大了应归入共有财产的热能数量。Д.В.Юхнев对《规则》第42.1款第5段与第2款第6段和第8段以及公式3.1和3.7的相互联系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规定要求与集中供热系统断开的房屋所有人为共有财产维护所需公用资源支付明显过高的费用;他还提出了楼栋公用计量装置定义是否符合《确保计量统一性联邦法》第5条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立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确立福利国家的目标以及人人享有住房的权利,要求国家机关为公民获得数量充足且质量适当的公用资源创造条件(第7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义务合理平衡相关关系各参与方的财产利益,包括在确定多单元住宅楼各房屋所消耗的公用资源数量及其费用时;相关规制必须符合法律确定性、公平、公民权利义务平衡以及维护对法律和国家行为信赖的原则。使用不真实的资源消耗数据以及不公平地分摊费用,可能侵害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宪法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5条第1款);这些保障同样适用于公用服务提供领域。

法院提醒,公平分配房屋维护费用,是由《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39条第2款与同法第158条第1款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49条的体系性联系所保障的;上述规定确立了所有人必须承担的费用应与其共有所有权份额相对应的原则。将用于共有财产供热的热能费用计入供热公用服务费,原则上符合平等的宪法要求以及公民经济和社会团结的规定。现行法律优先根据计量装置读数确定消耗量,因为计量装置能够个别确定消耗量和费用金额;所有人和使用人通过安装、确保计量装置安全、及时更换并正确使用独立计量装置所表现出的善意行为,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与此同时,多单元住宅楼中的热能计量伴随着与楼内管线结构和房屋布局有关的客观技术困难,这并不总是允许安装独立计量装置。采用计算方式本身并不违背公用服务费计算的宪法原则,其目的在于确定接近实际消耗量的热能消耗量;该方式固有的误差在一定限度内是允许的。然而,计算方式从其规范特征来看,不仅应确保合理计算整栋房屋的供热总费用,还应确保以公平、按比例的方式分摊该费用,不得产生明显与相关房屋实际热能消耗不相符的结果。

就申请人的案件而言,法院认定,仅使用位于供热程度较低的非住宅房屋内的独立计量装置读数,导致对未配备此类装置的房屋实际供热所消耗的热能数量被大幅低估;根据《规则》附件№ 2中的公式3.1,未计量的能量被计入共有财产供热所消耗的能量,从而大幅夸大该指标。结果,申请人被要求承担明显过高的共有财产供热费用,而其所拥有房屋的供热费则按照实际消耗的热量支付。其他接入集中供热系统且未配备独立计量装置的房屋所有人则避免了承担这一负担,因为公共区域供热的多缴费用由其自有房屋供热的少缴费用抵销,并由此以个别所有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获得经济利益。

法院强调,这并非技术缺陷,也不是计算方式存在轻微误差,而是热能消耗指标遭到重大且系统性的扭曲,并由此导致费用分摊严重失衡、损害个别所有人利益;这使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宪法意义。若配备独立计量装置的房屋不存在特殊消耗方式,公式3.1和3.7本身不会产生此类后果;但是,这些公式在规范上被纳入《规则》第42.1款第5段,而该段预先决定了它们同样适用于本案情形。鉴于采用楼内供热系统按户垂直分配、因而不允许在大多数房屋内安装独立计量装置的多单元住宅楼占住宅存量的相当部分,所发现的侵害可能反复发生。

据此,法院作出具有宪法法律效力的解释:被质疑的规定不允许使用独立计量装置的读数来计算未配备该装置的房屋的热能消耗量,前提是由于现行规范性要求或采取节能措施,前者的热能消耗量明显较低;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对未配备独立计量装置的供热房屋,应以所有上述房屋(包括公共使用房屋)的总面积,以及楼栋公用计量装置计量的热能总量与独立计量装置计量的热能数量之间的差额为基础,计算其热能消耗量。其他解释将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条第1款、第17条第3款、第19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75.1条相冲突。关于第2款第6段和第8段、《规则》第42.1款的其他规定(第5段除外)以及第43款第3段的诉讼程序已终止。

该裁判理由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此前形成的立场,其中包括: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8年7月10日第30-П号裁判,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1年4月27日第16-П号裁判.

对实践的意义和影响

对于配备热能独立计量装置的房屋所有人和占有人,以及与集中供热系统断开、由自主热源供热的房屋所有人和占有人,应建立防止将隐性楼栋公用费用转嫁给他们的保护机制。如果此类房屋的热能消耗方式明显低于楼内其他房屋,则其读数不得再作为计算未配备计量装置的房屋热能消耗量的基准值,也不得据此确定应归入共有财产供热的热能数量。

对于供热组织、管理组织及其他公用服务执行人,在楼栋整体配备楼栋公用计量装置、一个或数个但并非全部房屋配备独立计量装置,且各房屋的热能消耗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的楼栋中,计算方式将发生变化。在这种配置下,未配备独立计量装置的供热房屋所对应的热能数量,确定为楼栋公用计量装置读数与独立计量装置读数总和之间的差额,并按照所有这些房屋(包括公共使用房屋)的总面积进行分配。

对于法院而言,《规则》第42.1款第5段和第43款第1段以及其附件№ 2中的公式3.1和3.7所具有的宪法法律含义,是普遍必须遵守的,并排除任何其他解释。在楼栋内仅有一处房屋配备独立计量装置时,再以执行人没有适用其他计算方式的法律依据为由拒绝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如适用通常方式会导致费用分摊发生重大扭曲,则不再成立。

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法院指出,其有权修改现行规制,以确保相应配置的楼栋公平、按比例分摊供热公用服务费,其中包括采用楼内供热系统按户垂直分配方式的楼栋。法院规定的计算方式适用至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出不同于被质疑规定所设方式的特别计算方式为止。

Л.К.Терехина和Д.В.Юхнев案件中依据被质疑规定作出的司法裁判,如其解释与所确定的宪法法律含义不一致,应按照规定程序并考虑裁判主文第1项予以重新审理。同时,法院明确指出,这种重新审理不意味着为多单元住宅楼内其他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占有人)重新计算供热公用服务费:恢复申请人的权利,并不导致在其他所有人之间追溯性地重新分配此前计收的费用。

本解析依据CasusLegal数据库(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资料制作。所提及法律文书的名称均链接至CasusLegal中的完整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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