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至CasusLegal数据库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16日第39-П号裁判 (ksrf.ru上的官方发布),该裁判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米尔·霍比”的申诉作出的。法院针对交易平台所有人作为信息中介的情形,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第1款和第3款作出了合宪性解释。
第39-П号裁判文书 认定第1253.1条第1款和第3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 按照其宪法法律解释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市场平台经营者除发布材料外,还提供保障平台运行的其他服务的,可以被认定为信息中介。
该解释的核心涉及:在第三方卖家实施行为的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条件。一般而言,采取必要且充分的措施,意味着应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暂停展示有关争议商品的信息,期限应足以让权利人向卖家提起诉讼或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中载有能够确认相关智力活动成果归申请人所有的信息,并指出卖家使用该成果违法或对其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则适用该条件。
法院指出,信息中介的中立性不应成为逃避制止侵权的工具。平台以措施迅速为由,主张其实际上仅在提起诉讼后才采取措施,法院认定该等主张不当。
目前数据库中尚无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或主席团关于适用 第39-П号裁判文书 的特别解释或审查材料:该裁判文书近期才作出。关于在市场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争议,其诉讼程序背景由经济纠纷审判庭的两份裁定予以确定。
定制销售中的举证责任。 2025年6月3日裁定第309-ЭС25-764号 (案件编号А76-28418/2023):在不将商品存放于仓库的交易模式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确实有可能从授权经销商处合法购买相关具体商品,则无须证明这些具体商品来源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负有证明商品为假冒商品的责任。
赔偿金的计算。 2025年4月24日裁定第307-ЭС24-21900号 (案件编号А42-5880/2023):依据第4款第2项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5条 计算赔偿金时,不得仅依据市场平台的汇总数据,而不区分具体的假冒商品销售事实,也不将其与同一卖家以其他品牌销售的合法商品分开。
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存续期间(截至2014年),现代意义上的市场平台尚不存在,因此法院未审理过通过此类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争议。此前关于信息中介的定性实践,主要围绕托管服务提供商和传统网站经营者形成,后者为存储用户内容提供空间。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设定了三个月的延缓期(裁判主文第4项 第39-П号裁判文书)。上述解释自2026年9月16日起应由法院强制适用。设定延缓期,是为了让平台调整其电子物流内部规程,使其符合根据权利人申请暂停商品页面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