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以俄文原文为准。
CasusLegal最高法院司法实践语料库 ← 所有解析返回首页
CasusLegal CasusLegal
数据库新增内容2026年6月4日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37-П号决议:未经出租人同意移交优惠地块的租赁权

本解析由CasusLegal服务制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4日第37-П号决议 关于审查《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22条第9款是否符合宪法、因市级自治实体“克麦罗沃市辖区”提出申诉一案。该裁判明确,优惠地块的承租人(例如劳动 ветеран)有权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与任何公共土地的长期承租人一样。

简要

案件事实

一宗市有地块以不经竞标的方式提供给劳动 ветеран用于个人住宅建设;该劳动 ветеран通知财产管理委员会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人。法院驳回了委员会请求确认该转让无效的诉请,指出法律并不禁止优惠待遇人转让权利,而合同中要求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条件违反法律;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将申诉移送审理。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立场

宪法法院指出,联邦立法者在土地关系领域(《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6条第3款、第72条)以及社会支持措施领域(第7条、第72条第1款“ж”项)均享有广泛的裁量权。以不经竞标且租金不高于土地税的方式优惠提供地块,属于社会支持措施;在对此进行规制时,俄罗斯联邦主体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4年5月16日第1122-О号裁定).

关键问题在于,优惠地块承租人的权利是否属于与债权人个人身份不可分离、因而不得转让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83条)。法院给出了否定回答:不经竞标且按优惠租金订立合同本身与优惠待遇取得人的身份相关,但原则上,承租人随后行使合同权利并不与其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类比而言,以优惠方式取得地块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该地块,而法律也不禁止转租此类地块。

监督优惠待遇取得人如何实现所获利益,是对私人事务的重大干预;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5条第3款,此种干预必须由法律规定并具有合理依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22条第9款仅允许由联邦法律限制权利转让;对主体范围以及优惠租金维持的限制,也必须由联邦法律规定或依据联邦法律规定。

对于以不经竞标方式向有权优先取得地块的公民(包括劳动 ветеран)提供地块的情形,联邦法律并未规定此类限制,尽管立法者对此享有裁量权。因此,适用一般规则:转让权利无需出租人同意,合同中要求取得该同意的条件违反法律。享受优惠待遇的人转让权利,不会给市级自治实体带来额外义务或支出,也不侵犯其宪法权限。

同时,法院强调,严格遵守优惠待遇的提供程序具有根本重要性,包括编制受益人名单、将申请人列入登记的正当性、顺位以及优惠待遇只能实现一次。联邦立法者并非不能根据具体优惠提供依据的特点,对《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22条第9款的一般规则规定例外。

对实践的意义和影响

市级自治实体不能以原承租人的优惠身份为由阻止优惠地块的转租。宪法法院强调严格遵守优惠待遇提供程序的重要性,并指出联邦立法者有权对一般规则规定例外。

对于市级自治实体和地区机关而言,该裁判终结了以诉讼方式质疑优惠地块转租以及在合同中加入出租人同意条件的做法:此类条件因违反法律将不予适用。以承租人的优惠身份为由请求确认权利转让无效的争议,将不再具有胜诉前景。

对于享受优惠待遇的公民和权利受让人而言,该裁判确认了优惠地块长期租赁的可流通性:优惠待遇取得人可以转让权利,受让人可以继续建设,并可在日后依一般规则取得地块所有权。

该裁判也向联邦立法者发出信号:如果认为优惠地块的流通不可取(可能规避优惠待遇的针对性),限制必须由联邦法律确立。在此之前,地区层面的相关限制不得适用。

本解析依据CasusLegal数据库(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资料制作。所提及法律文书的名称均链接至CasusLegal中的完整文本。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