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示例 · “按主张检索实践”技能
土地、在建建筑物和已安装设备的抵押:支持相关主张的最高法院实践
关于土地抵押、尚未登记的建筑物、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以及建筑物内他人设备抵押的四项争议性主张,均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实践进行了核验。每项主张均分别汇集了相关实践 “支持”意见和相应的“反对”意见;如果数据库中没有相关领域的裁判文书,也会如实显示,不虚构案件。 每份裁判文书均可点击 并打开其逐字要旨及带有来源的引文。
用户请求
使用连接器 Casus Legal 和技能 围绕论点检索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引文论证或否定以下主张:
1)抵押土地时,抵押权自动延伸至将在该土地上建造的一切物体;2)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其权利尚未登记的建筑物,其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3)抵押人在破产时,抵押权人甚至可以在建筑物权利登记前将债权列入登记册;4)属于他人且安装在建筑物内的不可分离设备,也视为处于抵押状态。
主张1。抵押(按揭)土地时,抵押权延伸至在该土地上建造的物体
法律规范: 《抵押法》第65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1条第1款第5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40条。
支持性实践
- 实践评述(抵押人破产),第9款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 — 该债权被视为同时由土地以及在其上依法建造的物体提供抵押担保(命运统一)。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23号,第23款 — 抵押物发生变更,包括抵押人创设新财产时,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抵押权仍然存续。
-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第90号信息函,第1款 — 建设完成后,未完工建设项目的抵押权仍然有效,并扩及建成的建筑物。
反驳性/限制性实践
- 同上 综述第9款 和 全体会议第23号决议第23款 其表述采用授权性规则(“一般规则上”“除非另有……当事人协议规定”),因此可以通过合同排除对正在建设的项目的涵盖。数据库中未发现否定抵押权扩及该项目的独立实践:该保留条款是限制性规定,而非反驳该命题。
命题2。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尚未登记权利的建筑物,其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
法律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1、131、219、339.1条;《抵押法》第11条。
支持性实践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23号决议,第16款 — 抵押作为一项负担,自国家登记之日起产生;如果被担保义务是在不动产国家统一登记簿中记载抵押权之后产生的,则自该义务产生之日起产生。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23号决议,第24款 — 对合法建成项目的权利进行登记,是设立抵押权并启动执行程序的前提;抵押人拒不办理时,可依据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办理。
反驳性/限制性实践
- 数据库中没有直接的反驳。限制属于技术性限制:同一 全体会议第23号决议第16款 将抵押合同订立时点与负担产生时点区分开来——这对命题作了 уточ释,而非予以反驳。
命题3。在抵押人破产时,可以在建筑物权利登记之前将债权列入登记册
法律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条第1款;《破产法》第138条;《参与共有建设法》第13条第5款。
支持性实践
- 实践评述(抵押人破产),第9款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 — 债务人未登记权利,并不妨碍在已证明该项目符合不动产特征的情况下认定债权由抵押担保;不得让债权人承担债务人不作为的后果。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23号决议,第24款 — 应抵押权人诉讼请求由法院登记已建成项目的权利,为在债务人本人未登记的情况下认定抵押权提供依据。
-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第58号决议 — 抵押人破产案件中确定抵押债权人债权的一般程序(问题沿革)。
反驳性/限制性实践
- 限制在于原文自身 综述第9款:债权的确定取决于证明该项目符合不动产特征(权利登记除外)。这是适用该规则的条件,而不是反驳性立场。
命题4。属于他人所有并安装在建筑物内的不可分离设备,视为处于抵押之下
法律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3、134、135、340条。 保留说明: 数据库中没有针对该情形的最高法院直接裁判——下列裁判仅具有间接相关性,引用时应当谨慎。
支持性实践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23号,第23款 — 抵押物发生变更时,抵押权仍然存续;该规则针对抵押人财产,对他人设备仅可类推适用。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纠纷审判庭裁定第305-ЭС23-490号 — 从物随主物的命运(《民法典》第135条),但这以所有权人为同一人为前提,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于他人设备。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25号决议第38—39款 — 不动产和统一不动产综合体的特征:这是将不可分离设备认定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依据。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专题综述第4/2026号,第2款 — 将与建筑物相关的设备归入不可分物/复合物的标准(语境为财产税)。
反驳性/限制性实践
- 同一组裁判也构成限制:只有在设备不可分离且失去独立存在时,设备才适用不动产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33条)。属于第三人所有是另一项独立障碍,数据库中的最高法院实践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解决。
结论。 对于命题1—3,已有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主席团综述层级的裁判予以支持。对于命题4,连接器数据库中没有最高法院关于抵押的专门裁判:所列裁判仅支持依据普通民法将不可分离设备认定为不动产组成部分,而设备属于第三人所有这一点,仍是实践中尚未解决的限制。
制作于 Claude Opus 4.8 与CasusLegal连接器及技能共同完成 围绕论点检索司法实践。引文均逐字引自数据库,未作转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