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17日第40-П号判决 关于审查《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第83条第1部分第6项是否符合宪法,并涉及马加丹州政府的请求。判决认定,将森林防火权限移交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规定符合宪法,但其解释必须保障从补贴拨款储备中补偿相关主体的支出。
应环境保护检察官的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有关部委和州属机构“航空森林保护”向森林防火队伍提供设备和器材。争议在于,在补贴拨款不足时,资金应由联邦预算补贴还是相关主体的自有预算承担。马加丹州政府通过请求程序对权限移交规定提出异议。
宪法法院指出,森林基金是俄罗斯多民族人民的公共财富,也是具有特殊法律制度的一类特殊联邦所有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条;此前的1998年第1-П号和2016年第21-П号判决)。包括森林防火在内的生态职能属于各级公共权力机关的共同职能,这要求各方相互协作,包括在具有全联邦意义的问题上进行协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3年9月22日第45-П号判决).
环境保护问题和森林立法属于共同管辖事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2条)。联邦立法机关有权将联邦权限的行使移交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但是,这种移交不改变权限的归属,也不免除联邦层级对权限履行及适当资金保障的责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3年5月30日第27-П号判决 和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5年7月17日第29-П号判决).
一般而言,移交权限的资金保障由联邦预算拨付补贴承担(第414-ФЗ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宪法所确立的在统一公共权力体系内进行协调协作的必要性,要求以立法形式确立组织、法律和财政机制。执行法院裁判是获得司法保护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6条)。
据此,法院确定了该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宪法法律含义,并区分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善意耗尽补贴拨款:如有必要立即执行法院裁判,相关主体有权(如存在直接且不可避免的火灾风险,则有义务)使用自有财产;相关支出应优先从本年度尚未分配的补贴拨款储备中补偿;如相关主体遵守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核算程序,则可在下一财政年度补偿。
第二种情形是违反与有权联邦机关约定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补贴拨款(或未采取合理且充分的协调措施),且该情形并非由不可预测的森林、气候或其他条件造成。在此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为执行法院裁判提供资金保障;此时由相关主体预算承担执行费用,但该主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对拒绝决定提出异议。
在善意耗尽补贴拨款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不应从自有预算为移交的联邦森林防火权限提供资金。该规定的宪法法律含义具有普遍约束力,排除了其他解释。
对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该判决排除了在善意耗尽补贴拨款时将移交的联邦权限支出转嫁给地区预算的做法:适用从尚未分配的储备中优先补偿,或在下一财政年度补偿的机制。这降低了仅因未能筹措不足资金而认定地区机关不作为违法的风险。
对于联邦机关(联邦林业局、财政机关),判决确立了合法拒绝提供资金的标准——补贴拨款被挪作他用或未经协调使用;此类拒绝必须说明理由,相关主体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为移交权限的资金保障争议建立了清晰框架。
由于法院确定的含义已被宣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并排除其他解释,该立场不仅适用于森林防火,也可作为其他移交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联邦权限资金保障的指引,尤其适用于补贴拨款不足与执行法院裁判义务发生冲突的情形。
本解析依据CasusLegal数据库(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资料制作。所提及法律文书的名称均链接至CasusLegal中的完整文本。